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陳仁傑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李齊明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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