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戴于茜
- 法定代理人郭怡佳
- 原告優尼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優尼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佳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徐宏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