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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坤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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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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