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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仁傑

原 告
城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上列原告城鄉美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閎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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