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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9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坤、吳周榮、吳文璋、吳明燕、吳明俐等5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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