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18號
- 原告
- 環揚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邑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30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邑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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