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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 原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058號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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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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