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戴于茜
- 法定代理人陳國禎
- 當事人東淀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379號 原 告 東淀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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