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32號
- 原告
-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畢豪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參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34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畢豪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參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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