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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4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林健隆
被告
曾許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1月17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返還房屋,請求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按月應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應給付10萬元,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25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請求返還房屋:
每月租金5萬元x12月÷10%=600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請求民國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
  共應給付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
3.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訴訟標的
  金額15萬元。
4.合計625萬元
  (計算式:600萬元+10萬元+15萬元=6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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