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42號
- 原告
- 林健隆
- 被告
- 曾許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1月17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原告請求返還房屋,請求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按月應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應給付10萬元,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25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請求返還房屋: 每月租金5萬元x12月÷10%=600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請求民國113年3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 共應給付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 3.請求清理遺留物品雜物處理費並提出報價單15萬元,訴訟標的 金額15萬元。 4.合計625萬元 (計算式:600萬元+10萬元+15萬元=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