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黃律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9,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京漢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9,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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