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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告已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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