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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秀香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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