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7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劉秀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華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建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