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尼古拉(即Nicola Melillo)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29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2,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