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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即原告
賴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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