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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69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彭明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日九晴生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游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134,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01,299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401,299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債務人放款資料、債務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債權人並已對債務人提起清償借款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北簡字第11066號受理在案,此外,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酌定債權人供擔保金額准假扣押之聲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酌定債務人供擔保金額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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