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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海成 代 理 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能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契約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簽立合建契約書,聲請人就相對人提供選配停車位及房屋之價值計算有疑,多次與相對人討論皆未能達成共識,雙方計算之價值有新臺幣1 億2495萬6044元之差距,爰聲請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前開金額之債權存在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為確認之訴,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復據聲請人陳明雙方就系爭債權已多次協商未果,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據當事人之狀況亦得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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