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司調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High FLY、好有感覺音樂事業有限公司、盧欣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High FLY豎笛四重奏即范捷安 相 對 人 好有感覺音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欣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