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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調字第9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聲請人
建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蘋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代理人
朱茵律師
相對人
臺北雷格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ynsey Blair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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