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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慈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被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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