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 原告
-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政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慈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廷
- 被告
-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