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陳厚安
- 原告厚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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