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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林詩涵即沐芮美顏工作室
被告
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2,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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