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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58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農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6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0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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