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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潘奕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潘奕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8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8,4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附表所示第三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並約定分期總價、期間、期數、每期應繳金額、被告繳款期數均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卷第12-20頁),而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BLAUPUNKT德國藍寶】溫感臉部按摩器BPB-C01DS,【THOMSON】5L多功能電火鍋TM-SAK52,【BLAUPUNKT德國藍寶】雙頭刮鬍刀BPH-R02BU 4,267元 112年8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3 1,423元 0 4,267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2022iPadPro12.9吋Wifi128G智慧筆槽皮套+A03觸控筆組 37,335元 111年7月25起至113年6月25日止 12 3,111元 1 34,221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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