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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夢幻展覽有限公司
被告
義丞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辦理高雄港碼頭動土典禮,嗣不明原因告知活動取消,為此依報價單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等語。惟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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