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夢幻展覽有限公司、義丞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99號原 告 夢幻展覽有限公司 被 告 義丞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辦理高雄港碼頭動土典禮,嗣不明原因告知活動取消,為此依報價單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賠 償違約金等語。惟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鳳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