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700號
- 原告
- 施信達
- 被告
- 慶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意
趙小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臺中市西屯區,有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