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維渥有限公司、劉安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維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身體工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1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對於被告民事答辯狀之意見,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