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87號
- 原告
- 呂唯媗即谷力農場
- 訴訟代理人
- 賴俊睿律師
- 被告
-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靖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