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洗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依舫實業有限公司、郭美惠、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玟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164號 原 告 依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惠 訴訟代理人 張天祥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洗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4,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因合法通知未到場,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委請原告清洗毛巾,其已依約完成,被告尚未給付清洗費用新臺幣(下同)34,200元,應依約給付一情,有銷貨單、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清洗費用34,200元,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