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83號
- 原 告
- 陳琮宸
- 訴訟代理人
- 劉桂萍
- 被 告
-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亨碩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賓
- 被 告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訴訟代理人
- 周桓輝
- 王盈茹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而訴之追加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為給付金錢之請求,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8,664元,依前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嗣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追加備位請求被告「負保固責任」,於111年8月20日聲明請求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依保固條款就系爭手機為免費維修使原告能達通常之使用。」。是其追加之聲明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復未得被告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依前揭規定,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