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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 當事人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李濬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被 告 李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本件票據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亦有票據影本1 件在卷足佐,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適當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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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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