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劉漢平、李濬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被 告 李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本件票據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亦有票據影本1 件在卷足佐,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適當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