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96號
- 原告
-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漢平
- 被告
- 李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而本件票據之付款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亦有票據影本1件在卷足佐,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適當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