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楓驛股份有限公司、黎冠騰、陳一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楓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冠騰 被 告 陳一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