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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蔣凱青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75號 原 告 蔣凱青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訴訟代理人 孫幼倩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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