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王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秋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葉丁宗 被 告 王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