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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4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藝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7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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