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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郭嘉宜與被上訴人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上 訴 人 郭嘉宜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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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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