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66號
- 原告
- 端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文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被告
- 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良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良石生活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