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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2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端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文仁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告
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良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良石生活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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