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510號
- 原告
- 柏樂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柏盛
- 訴訟代理人
- 簡逸豪律師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意創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2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小字第3510號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意創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2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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