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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51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柏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柏盛
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律師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意創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2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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