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王承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606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蕭福賓 被 告 王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