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屠昱霖即揚庭清潔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616號 原 告 屠昱霖即揚庭清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俊豐 莊美珍 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訴訟代理人 莊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