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79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訴訟代理人
- 詹緯全
- 被告
- 云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