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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霖寶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林上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 告 霖寶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86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6,8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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