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1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被告
霖寶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86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6,8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