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潘思亮
- 原告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堡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43號 原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瑩 陳淑惠 被 告 陳堡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58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5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凱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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