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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3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告
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即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臺北市內湖區,有車籍資料及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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