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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34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告
台灣友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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