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634號
- 原告
-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嶋孝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文
- 被告
- 達路波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雋 住花蓮縣○○鄉○○村○○00號之3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5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