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官俊利
- 被告
- 台灣寶島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劉娟娟
- 被告
- 劉家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