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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
台灣寶島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被告
劉家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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