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高智廣
-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8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號之所有權人)給付新臺 幣4,6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又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 桃園市中壢區」,有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 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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