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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974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被告
廖偉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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