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0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環安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立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惟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