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洪立軒
- 被告環安家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安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立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惟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 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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