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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0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被告
環安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立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惟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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